最高院關於公告送達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最高院關於公告送達規定是什麼?
最高院關於公告送達規定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1、送達地址確認書是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的基礎。送達地址確認書應當包括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項、當事人對送達地址的確認、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適用範圍和變更方式等內容。
2、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應當包括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繫電話等。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視為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3、注意事項以及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提供虛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準確的法律後果。
4、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對其填寫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後果等事項進行確認。當事人確認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已知曉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項及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法律後果,保證送達地址準確、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過其確認的地址送達訴訟文書等,並由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
5、人民法院應當在登記立案時要求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6、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當事人未書面變更的,以其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7、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導致民事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
二、公告送達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説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公告送達是有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説《民事訴訟法》第92條明確的規定,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並且採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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