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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子女撫養規定是怎麼樣的?

最高院關於子女撫養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最高院關於子女撫養規定是怎麼樣的?

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的若干意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撫養費的規定

婚姻宣佈破產之後,未直接進行子女撫養一方會承擔一定的子女撫養費。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標準主要根據子女需要、父母承擔能力、當地生活水平而定。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待遇。

(一)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裏,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於那些有虛報、瞞報,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這一點全國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門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三)對於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

撫養費的承擔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撫養費的組成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孩子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夫妻離婚孩子撫養費給付標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計算,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雖然父母已經離婚了,但仍然還是孩子的監護人,就有提供撫養費的責任。撫養費的多少主要看父母的收入,重慶高收入撫養費標準是多少,一般是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撫養費可以由父母自己協商如何交、交多少,如果父母對小孩撫養費的數額有異議,就需要申請人民法院來解決。如果有一方拒絕或者拖欠支付撫養費,也需要人民法院出面來解決。

撫養費是離婚的一方沒有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不用日常的照看照顧,撫養孩子,所以要依法支付撫養費,用來支持孩子的學習,生活等的。最高院規定了,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應該是一方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