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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立功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最高院關於立功的認定是怎樣的?

最高院關於立功的認定是怎樣的?

具備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

(二)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四)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

(五)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

二、不認定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嫌疑人的,以下幾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5、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6、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

7、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

8、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9、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徵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

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於立功的認定是有嚴格的條件和標準的,比如説提供相關的犯罪分子從事犯罪活動的線索。並且經過查證之後確實是屬實的。使犯罪分子到案的可以視為立功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