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聚眾鬥毆罪是怎麼規定的
以暴制暴絕對不是一種解決矛盾和糾紛可以選擇的辦法,往往生活當中非常多的聚眾鬥毆的行為,就是因為和他人發生了矛盾以後,不能夠選擇合理的解決途徑,所以就聯合他人對受害者實施毆打。聚眾鬥毆已經涉嫌違反刑法,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最高院關於聚眾鬥毆罪是怎麼規定的?
一、最高院關於聚眾鬥毆罪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眾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眾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眾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眾鬥毆犯罪的行為人。對於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並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二、聚眾鬥毆罪怎麼處罰?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3、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以內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在刑法292條當中規定,如果是屬於聚眾鬥毆的參與者的話,國家都是要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因為在審理聚眾鬥毆時候,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在聚眾鬥毆的過程當中,如果致對方重傷的話,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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