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最高法院關於銷售假藥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最高法院關於銷售假藥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法院關於銷售假藥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1、最高法院關於銷售假藥罪的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2、構成銷售假藥罪件的基本內容是生產、銷售假藥。

(1) 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假藥。

(2) 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

(3)本罪的行為主體為自然人與單位(非身份犯)

為他人生產、銷售假藥提供幫助的(如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儲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提供生產技術或者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標籤、説明書的,以及提供廣告宣傳等幫助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共犯論處。

二、犯了銷售假藥罪治安處罰還需要不需要承擔?

1、犯了銷售假藥罪一般並不需要承擔治安處罰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單位、個人若是想要銷售藥品,需要先獲得法定部門工作人員的許可。且在獲得許可之後,不得故意銷售假藥,若是實施了假藥的銷售行為,即使並沒有導致他人的身體受損,依舊有可能涉嫌犯了銷售假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