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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財產侵權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我們國家關於民事方面的賠償是多種多樣的,最常見的也就是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他的損失有一定的計算方式,那麼,最高院關於財產侵權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這種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方面損失和間接方面的損失,都需要進行賠償。

最高院關於財產侵權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最高院關於財產侵權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所謂直接損失,又稱積極的損害,它是指當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歸責於加害人的原因事實發生,以致減少的利益。而間接損失又稱消極的損害,它是指被損害人本可獲得的預期利益,但由於可歸責於加害人的原因事實發生,以致喪失的利益。根據民法原理,在侵權損害賠償中,須賠償的財產損失不僅包括直接損失,而且包括間接損失。對於直接損失的計算,一般採用折價計算法,就是將被侵害的財產計算出實際減少的價值,按照實際減少的價值進行賠償。對於間接損失的計算,首先計算間接損失的價值,但是不能將財產損失本身計人間接損失之中,同時,不能在計算間接損失時,再計算受害人的停產損失或誤工工資。

二、財產侵權賠償範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我國法律對於財產侵權所造成的賠償數額進行了一定的計算,比如説直接方面損害,包括當事人已經存在的合法的利益所導致的減少,主要的賠償方式包括設施財產損失修復,折價賠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