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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國家賠償

對於超期羈押,不管被超期羈押者最終是判“無罪”還是“有罪”,都應進行國家賠償,但在現實中,超期羈押貽害甚重,超期羈押的弊端可見一斑,久押不決不僅妨礙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且直接侵犯了被羈押者的人身自由權,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非法剝奪。國家賠償是指通過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賠償。

超期羈押國家賠償

 律師建議:超期羈押不管是否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造成損害或者導致死亡,它本身就會帶來一系列的消極影響。因為一個人被長期地關押在看守所中,斷絕了與外界的聯繫,自由受到剝奪,心靈的孤獨和恐懼自不待言,也就是説,超期羈押本身即是一種“惡”,超期羈押事實的存在本身也就表明了被羈押者遭到了損害。所以,只要有超期羈押,也就意味着損害的產生。
有損害應當有救濟,有損害也就應有賠償。既然刑事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超期羈押行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理應進行相應的補救。而對被超期羈押者全面進行國家賠償,即是救濟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