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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羈押日期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賠償羈押日期的規定是什麼

賠償的意義就是指國家對於國家權力權力中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我國的法律制度與其他的發達國家相比還是比較落後的,制度也不健全。這就導致國家賠償不能及時的賠償給當事人,造成賠償羈押。國家的法律規定對國家賠償羈押日期的規定也是明確的。

一、超期羈押國家賠償標準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這裏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決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個行政決定做出後又在後來因為行政複議而更改的,則以後來的這個決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為準計算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二、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

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是否合法。

凡以國庫收入或國家財產所進行的賠償均可以稱為國家賠償。這是廣義上的國家賠償。

在我國,狹義的國家賠償是指通過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賠償。與外國相比,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我國是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違法為前提,嚴格區分國家賠償與國家外償兩個概念 。

第二、我國國家賠償不僅指行政賠償,還包括刑事賠償與部分民事、行政審判賠償。

第三、我國引起國家賠償的原因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強調的是行行,因而對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害不予賠償。

第四、我國不包括公立公益單位的侵權活動引起的損害賠償。

在我國的實踐過程中,申請國家賠償是一件比較麻煩的事情,需要經過的程序比較複雜,處理起來也不簡單,一定要注意國家賠償羈押日期。近年來,有很多冤案錯案被曝光,他們獲得的國家賠償也是比較少的,因為相比較與社會脱節,用人單位不收的情況,只是賠償金錢還是簡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