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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是否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一、超期羈押是否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超期羈押是否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的規定,被超期羈押的,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對造成人身損害的,國家刑事賠償的範圍為: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超期羈押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或者監獄執行人員超越法定的期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或犯人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故,被超期羈押能得到賠償。

二、賠償標準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這裏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決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個行政決定做出後又在後來因為行政複議而更改的,則以後來的這個決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為準計算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對於國家賠償是對於非犯罪嫌疑人卻收到的拘留等手段。並且拘留的時間是違反我國的刑法所規定,所以涉事人員和工作單位必須要對受害者進行一定程度道歉,並且還需要獲得國家賠償,具體賠償按照相關標準來進行具體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