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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五警察超期羈押獲刑超期羈押是什麼意思

哈爾濱五警察超期羈押獲刑超期羈押是什麼意思

在瞭解過國家對於相關的緝拿歸案的辦法與措施之後,更多的我們也是想要能夠知道一下,對於超期羈押等相關的知識,那麼什麼是超期羈押呢?根據有關的説法就是指,超過刑事訴訟的規定的羈押時間,這種行為也是違法的,具體看下文。

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超期羈押不僅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法制理念,褻讀法律尊嚴,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羣眾中的良好形象。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對超期羈押現象予以堅決的糾正和根除。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羈押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信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脱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如果你們有案件屬於超期羈押,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我們在瞭解過國家對於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其實也就能夠明白,對於犯罪嫌疑人,甚至是被告人,國家對於這一類人羣也是有一定保護措施的,並不能夠説,他們雖然犯了罪行,就應該要得到懲罰,也就是説,如果要涉及到超期羈押的相關人員也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