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庭審筆錄是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庭審筆錄是什麼?
基本概念
庭審筆錄反映的是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也是日後進行審判監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義顯而易見。庭審筆錄應當客觀、真實、及時、準確地反映庭審的全部活動。 [1]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閲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閲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閲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庭審筆錄相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第2款 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閲、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閲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閲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複印。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規定“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查閲案件有關材料的,參照本規定執行。”可以得知,當事人和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均可以依法查閲並複製案件材料。
對於庭審筆錄是最有效反應在法庭上的真實情況,是法院最出判決的一項重要依據,在結束之後,法庭筆錄為了保障一切屬實在記錄完成之後會有當事人進行閲讀,是否出現錯誤,如果出現錯誤需要進行更改,如果需要查閲庭審筆錄需要由律師提出相關的申請才可以查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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