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是怎樣審理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是怎樣審理的
一.答辯
法院受理公訴案件起訴書和附帶民事訴訟狀,應當同時將刑事和民事訴狀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還應當把訴狀副本送達他的代理人。通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準備答辯,但沒有十五天答辯期的規定。在刑事案件開庭時口頭答辯即可。
二.庭前調解
刑事案件開庭前可以先對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
刑事調解不一定雙方當事人見面,由法官分別找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談話,力爭在刑事案件開庭前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達成後,由法院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即生效。開庭時不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
調解協議當時履行完畢的,記入筆錄,也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調解不成的,通過審判解決。
三.審理的合併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由同一個法庭一併審理。
個別情況,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四.兩種審判程序的協調
附帶民事訴訟以被告人構成犯罪為前提。所以,以“先刑後民”為原則,減少重複勞動。
1.開庭準備階段
以次查明公訴人、辯護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佈刑事案件案由、附帶民事訴訟案由,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法庭調查階段
公訴人宣讀刑事案件起訴書。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宣讀民事起訴書。
公訴人、被害人、被害人先後就刑事案件向被告人發問。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代理人就附帶民事問題向被告人發問。
法庭宣讀證據,先後宣讀刑事犯罪證據和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3.法庭辯論階段
公訴人發表控訴意見。
被害人發表控訴意見。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代理人發言。
刑事被告人陳述和辯解。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代理人答辯。
雙方對民事問題辯論後,再就民事問題辯論。
4.最後陳述階段
刑事被告人做最後陳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表最後意見。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發表最後意見。
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有調解意向的,還可以再次調解。
五.評議判決
刑事案件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一併評議,一併判決。
如刑事案件判決無罪,附帶民事訴訟仍由改審判組織做出判決。
六.撤訴
附帶民事訴訟審結前,原告人要求撤訴的,法院應當允許。不再繼續審理和判決。
但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不能撤訴。
七.對判決不服
刑事被告人對一審判決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內提出上訴。
公訴人對一審判決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內提出上訴。
被害人對一審判決刑事部分不服,五日內可以要求檢察院抗訴,但不能以自己名義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一審判決刑事部分無權上訴,對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內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對一審判決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內可以上訴。
八.二審
1.檢察院對刑事部分抗訴、被告人對刑事部分上訴的,二審法院對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一併審理。
2.當事人對附帶民事部分上訴的,對刑事部分無約束力。二審法院只對民事部分再審。
3.二審審理民事部分,發現刑事部分判決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程序,首先都是很多案件審理方式的答辯,但是答辯的時間是有着不同的,也就是説沒有其他案件的15天的答辯期。然後就是開庭前,雙方還是有着和解的機會的,在對刑事案件的調解時,這就需要看雙方律師的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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