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二審有哪些變化?
為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的部門法一直在不斷修繕過程中,《刑法》作為懲治犯罪的法律也不例外。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開始審議,2011年5月1日正式開始實行。每部法律在正式實行之前都必須通過幾次審議,那麼,刑法修正案八二審有何變化呢?本站小編為您答疑解惑。
一、一審
8月首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危險駕駛罪、惡意欠薪罪和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罪等罪名。其中“危險駕駛罪”引起廣泛關注,其中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二、二審
二審草案再次修改,進一步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最新的修改是,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同時,如果有醉駕、飆車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近年來,因醉駕、飆車引起的惡性事故不斷髮生,而按現行刑法,醉駕、飆車這類高度危險行為,如無危險後果發生將不會被追究刑責治罪,將“危險駕駛”入罪有助於加大威懾。
此外,二審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還加重了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處罰,提高了刑期。
此前的草案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審的草案提到了處罰力度,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此外,二審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還增加了有關食品安全犯罪有關的條文。2009年通過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對於嚴重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追究刑事責任。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與《食品安全法》作出了銜接,增列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草案增加條款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刑法修正案八二審的變化,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對諸如醉駕、黑社會性質犯罪的處罰力度,還更加註重與其他部門法的銜接。需要注意的是,現今我們適用的刑法是2015年8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前後兩部修正案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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