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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廢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九廢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只有犯了極其嚴重的罪行的犯人才會被處以死刑。隨着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我國刑法在慢慢地減少死刑,我國的刑法修正案九對一些罪名的刑罰作出了調整,取消了死刑這個處罰。那刑法修正案九廢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本站小編將為您解答。

一、刑法修正案九廢除死刑的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這9個罪名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二、適用死刑的條件

《刑法》

第48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49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年滿75週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刑法修正案九廢除死刑的罪名個共有九個,刑法將這九個罪名的處罰進行了調整,並取消了死刑處罰。現階段,我國死刑適用的罪名還有46個。死刑適用於犯罪行為極為嚴重的犯罪分子,但未滿十八週歲的青少年以及懷孕的婦女,還有年滿75週歲以上的老人,都不適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