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刑法修正案八緩刑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八緩刑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的刑罰體系中,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是情況,就是緩刑。對於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其有悔改表現時,法院在結案的時候會酌情考慮給予緩刑處理。實行緩刑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察,我國《刑法修正案(八)》中也對此有相關規定,那麼刑法修正案八緩刑方面的規定是什麼?小編結合法律資料為大家介紹下。

一、《刑法修正案(八)》關於緩刑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八)第11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如何解讀《刑法修正案(八)》對緩刑的規定?

(一)進一步明確了緩刑適用條件。

1997《刑法》對於緩刑適用條件均只進行了比較粗象和籠統的規定,即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這樣的規定,對於審判機關來説可操作性不強,導致社會上認為法院判決緩刑隨意性較大。而《刑法》修正案(八)則明確規定必須具備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才可以宣告緩刑。並且規定符合以上條件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這樣明確規定,既增加了審判機關對於宣告緩刑的可操作性,也體現了我國對於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的刑事政策。

(二)變更緩刑的執行主體

1997《刑法》則變更為對於緩刑犯的考察,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應當説,把緩刑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在舊刑法施行之初是有合理性的。因為當時我國正處於計劃經濟時期,基層組織非常健全。在這種社會結構中,國家利益始終是第一位的,個人與小團體利益無法立足,這就使得人們緊緊依附的企事業單位或者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完全能夠發揮緩刑考察主體對被緩刑人的幫教、改造作用。而《刑法》修正案(八)則修改為“對於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我國目前正在建立和完善社區矯正制度,並逐步建立社區矯正機構。把緩刑犯交由社區矯正,一方面加強對緩刑犯的教育和改造,矯正這些人的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另一方面可以加強對緩刑犯的幫助和服務,促使其順利迴歸社會。

(三)修改緩刑考驗期間的限制性行為

1997《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並且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刑法》修正案(八)首先規定了“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是,接觸特定的人”。並且在1997《刑法》第77條規定應撤銷緩刑的情形中,增加了“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制令”的規定。這些規定的修改,進一步明確了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的限制性行為,從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重新犯罪的概率。

我國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其中對緩刑的適用條件進行了明確,緩刑的主體得以變更、並且對緩刑期間當事人的限制性行為做出了修改。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概率,也充分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以上是本文整理的關於刑法修正案八緩刑方面的規定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