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對死刑的規定有哪些變化?
死刑,自古以來都不陌生的刑罰,被判死刑的人一般所犯之罪都是罪無可赦。古代講究的是殺人償命,現代對於死刑有着更嚴格的規定,甚至有着與時俱進的特點,不同歷史條件下其內容也有所修改。就以刑法修正案八對死刑的規定來説,有增加也有縮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增加兩類犯罪情形的最高刑為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兩種最高刑為死刑的犯罪情形。
1、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現行刑法232條、234條分別規定了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最高刑均為死刑。
2、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141條處罰。
刑法141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其最高刑為死刑。
二、13項死刑被取消
1、走私文物罪
2、走私貴重金屬罪
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4、票據詐騙罪
5、金融憑證詐騙罪
6、信用證詐騙罪
7、盜竊罪
8、傳授犯罪方法罪
9、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10、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11、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12、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13、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
以上就是刑法修正案八對死刑的重新增補及刪減,使司法更為公正及貼近現實。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要做遵守律法的公民,維護社會和諧的秩序,避免違法亂紀,否則會受到律法無情的制裁,失去自由,甚至被處以死刑。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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