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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非法採礦的規定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非法採礦的規定有哪些

非法採礦罪,是一種後果十分嚴重的罪行,在最新修訂的刑法中,也是對於非法採礦的量刑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那麼,刑法修正案八非法採礦的規定有哪些呢?對於非法採礦是如何處罰的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刑法修正案八非法採礦的規定

我國《刑法》中規定了非法採礦罪和破壞性採礦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非法採礦罪包括三種行為:

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

3、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 79年《刑法》規定,本罪是結果犯,即以上三種行為必須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後果的才構成犯罪,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後果的,加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條、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非法採礦罪不再是結果犯,而成為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以上三種行為之一,不管是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後果,都要受到刑法的處罰。處罰標準也由原來的後果嚴重和特別嚴重兩種,改為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種。

破壞性採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礦。礦產資源法規定要 綜合開採,綜合利用,防止浪費,是要求在地質工作和採礦過程等各個環節中,避免“單打一”和只顧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現象。只顧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採富礦棄貧礦,採大礦棄小礦,採厚礦棄薄礦,採易採礦丟難採礦,會對礦產資源造成嚴重浪費和破壞。 只要為了企業眼前的經濟利益,不顧環境資源保護,採富礦棄貧礦,採大礦棄小礦,採厚礦棄薄礦,採易採礦丟難採礦都屬於破壞性採礦。

破壞性採礦的犯罪人都是合法的企業,都有采礦許可證,都是在自己的礦區採礦,不屬於行為犯,只能是結果犯,即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後果的才構成犯罪。先採易礦後才難礦,先採厚礦後才薄礦,沒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後果的,則不能按犯罪處罰。分享:

綜上所述,關於刑法修正案八非法採礦的規定,我們要注意,在最新的法律規定中,非法採礦罪不再是結果犯,而成為行為犯。非法採礦不再按破壞結果判刑,所以,我們在進行量刑的時候,要特別注意這一點,避免失誤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