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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減輕處罰的條文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減輕處罰的條文有哪些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法制進程也在加快,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更加考慮到個人的權益,尤其是刑法方面,因為刑法涉及到限制自由,我國刑法修正案中有關於減輕處罰的規定,那麼刑法修正案八減輕處罰是怎樣規定的?我們來了解下。

 一、已滿七十五歲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相較於之前的條款,修改後的這一款限制了減輕處罰的幅度,對於已經確定予以減輕處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該款的立法原意是統一量刑標準,準確量刑,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二、如實供述可以減輕處罰

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典型的自首包括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入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為雖然嚴格來講不符合自首的特徵,但法律也將其視為自首。

(1)被採取強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且能夠如實交待主要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②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④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⑤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3)交通肇事後一般不逃逸即可視為自首,包括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或者為搶救傷員離開事故現場。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必須如實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多起犯罪行為,但只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減輕處罰的相關規定主要是涉及到已經年滿七十五歲的人和能夠如實供述的,已經滿了七十五歲的人主要考慮到年紀已經比較大,再綜合考慮到情節問題是可以減輕處罰的;如實供述案情能夠節省警力也充分體現犯罪人的悔罪心態,因此也是可以減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