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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訂貨秩序。軍事訂貨是軍事部門根據國防需要,向軍工部門或者其他經濟部門訂購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活動。軍事訂貨是保證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供應,滿足國防需要的主要手段。

二、構成要件

1、罪體

行為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行為是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這裏的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是指具備按時完成訂貨任務的條件卻拒不接受訂貨或者故意延遲耽誤交付軍事訂貨。

時間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構成特定時間是戰時。

2、罪責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要求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接受國家軍事訂貨,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

3、罪量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使用暴力抗拒軍事訂貨的;拒絕或者故意延誤重要軍事訂貨的;因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影響部隊完成作戰或者其他重要任務的等。

對於拒絕軍事訂貨的犯罪事實認定,一方面是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而定的,另一方面還要根據軍事犯罪行為的具體處理情況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具體的量刑情節,還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兩種情況來進行界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