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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關於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並沒有關於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的立案規定,具體該罪名的立案標準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98條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三次以上的;

(二)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

(三)拒絕或者故意延誤重要軍事訂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訂貨秩序。軍事訂貨是軍事部門根據國防需要,向軍工部門或者其他經濟部門訂購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活動。軍事訂貨是保證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供應,滿足國防需要的主要手段。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拒絕或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軍事訂貨,是指部隊根據國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與行為人意欲達成或者已經達成的生產、供給某種國防建設物品合同的行為。這一軍事訂貨的行為,其對象就是本罪主體應當從事生產、供給的對象,也稱軍事訂貨。軍事訂貨,既包括軍事衞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車、裝甲車等武器裝備的訂貨,又包括供應軍隊作戰、訓練、施工、科研、後勤、醫療保障等軍用物資的訂貨,還包括用於軍事目的諸如各種建築物、場地、設備等軍事設施的訂貨等。

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發生在戰時才能構成本罪。若在平時不是戰時,即使有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這是本罪在時間方面的必備要件,不可缺少。何謂戰時,具體可參見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這裏不再贅述。

根據本條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絕或延誤的;拒絕、延誤大量軍事訂貨的;因其行為造成諸如貽誤戰機,影響重大軍事任務完成,致使戰鬥、戰役失利,造成較大傷亡等後果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僅限於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是負有軍事訂貨義務的生產、銷售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如果不是出於故意,而是客觀上無法完成訂貨,沒有條件完成軍事訂貨,或是由於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難,延誤訂貨的,不構成犯罪。

在國家進入戰爭的狀態之後,負有軍事訂貨義務的生產、銷售單位,以及此類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是軍事訂貨義務的直接負責人,不得無故拒絕軍事單位的訂貨請求,也不得故意延誤交付訂貨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