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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尋釁滋事行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現在尋釁滋事的這種行為不一定就是必須要在實際生活當中的場所才會發生的,網絡的傳播速度在某種程度上要比現實生活當中更快一些,所以在網上也發生過部分公民私自制造一些虛假的消息,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可能有人還不是特別的瞭解網上尋釁滋事行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網上尋釁滋事行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網上尋釁滋事行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信息網絡具有兩種基本屬性,即“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人們把信息網絡作為獲取信息、買賣商品、收發郵件的有效途徑,説明信息網絡具有“工具屬性”。同時,信息網絡也是人們溝通交流的平台,是現實生活的延伸,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具有很強的“公共屬性”。《解釋》第五條結合信息網絡的兩種基本屬性,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解釋》第五條第一款針對的是把信息網絡作為“工具”,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對他人隨意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信息的迅速擴散、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藉助網絡辱罵、恐嚇他人,社會危害性更甚。《解釋》將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上述行為明確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有助於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增加網絡“正能量”,維護公共秩序,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二、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三、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由此可見,網上尋釁滋事行為主要是有些人利用網絡的這一平台,對他人進行無端的辱罵,或者是恐嚇,並且在網絡上編造的一些虛假信息已經給人們造成恐慌,社會公共秩序嚴重受擾的情況下也構成了尋釁滋事。網絡上尋釁滋事破壞了網絡氛圍的同時,也是按照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對當事人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