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尋釁滋事罪的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網絡尋釁滋事,並非規範的罪名,而是指尋釁滋事罪在網絡領域的表現形式,換言之,僅僅是尋釁滋事罪的一個方面,是社會現實中的尋釁滋事行為在網絡領域的延伸。那麼,網絡尋釁滋事罪的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小編將在下文為您介紹。
一、《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佈,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將有新的認定依據。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了網絡尋釁滋事行為的表現方式:“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規定了網絡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形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規定了網絡上的尋釁滋事犯罪與其他犯罪牽連或者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適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界定了信息網絡的概念:“本解釋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二、網絡尋釁滋事罪的《刑法》規定及解釋
尋釁滋事罪,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罪名。條文原文是: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網絡是相對於現實的虛擬世界,在網絡上我們可以毫無壓力的發表自己的言論和看法,在這個自由的環境中,人們往往會忘就現實中的法律從而失去了約束,產生很多不好的影響。通過本站小編對於網絡尋釁滋事罪的認定的法律依據的介紹,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人們在網絡上的言論也是會具有法律效益的。所以希望大家然後能謹言慎行,為自己的言論與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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