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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兇傷人和尋釁滋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現在僱兇傷人的這種案例已經相對較少了,僱主和兇手之間的這種交易根本就是建立在違反法律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可是有人會將僱兇殺人和尋釁滋事的這兩種完全不相同的罪名聯繫到了一起。接下來小編將通過下面的這篇文章給大家仔細的介紹一下僱兇傷人和尋釁滋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僱兇傷人和尋釁滋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僱兇傷人和尋釁滋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僱兇傷人是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是指隨意毆打他人,兩者的動機不一樣,處罰也不一樣。

僱兇傷人屬於故意傷害罪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輕微傷不構成犯罪,但公安部門可能進行治安處罰,即拘留或者罰款。另外,還得承擔被傷者的經濟賠償。

二、涉嫌尋釁滋事罪一般關多久?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三、構成尋釁滋事罪怎麼判刑?

(一)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為拘役刑。

(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僱兇傷人和尋釁滋事這完全是兩種不一樣的罪名,在犯罪動機和法律後果上都是千差萬別的,僱兇傷人這有直接的針對的對象,但是尋釁滋事卻是在社會當中不分對象的,兩種罪名之間沒有任何的聯繫,請大家不要混淆到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