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行為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生活中有一些尋釁滋事的行為可能大多數人第一時間都會覺得跟人在精神上是有問題的,實際上他們就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精神刺激,屬於一種極度不健康的心理狀態在對其他人無端的進行傷害的,尋釁滋事的行為有很多特別的惡劣。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尋釁滋事行為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行為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裏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裘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裘、侮辱婦女罪。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裏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人為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為,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二、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屬於尋釁滋事行為的四種情況,一般在公共場合隨意攔截辱罵他人,對別人進行毆打,佔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無端起鬨鬧事,已經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等這些行為都會按照尋釁滋事來處理,一般的尋釁滋事的量刑都是在五年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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