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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是指什麼?

現實生活中,在公共場所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事件並不少見。有些人因為一點小矛盾、小摩擦,故意辱罵和毆打他人。不僅危害了公共秩序,同時也會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我國法律對尋釁滋事行為都有明確規定。那麼什麼是尋釁滋事行為方式?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是指什麼?

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是指什麼?

一、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行為方式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毆打,是指對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體痛苦的行為。換言之,毆打相當於國外刑法中的狹義的暴行。亦即,毆打應是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在中國,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以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由於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為前提。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為;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為。顯然,這兩種行為,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對象,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為中心。對於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強拿硬要,是違揹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為迫使他人交付財物。對其中的財物宜作廣義解釋,即包括財產性利益。損毀財物,是指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一切行為。就損毀財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為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一切行為。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起鬨鬧事,是指用語言、舉動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或者説,妨礙不特定或多數人在公共場所的有序活動。起鬨鬧事行為,應是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擴展性的行為,而不是單純影響公共場所局部活動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造成人員傷亡,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要當事人的行為滿足以上規定,對他人隨意毆打和辱罵,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標籤:尋釁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