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的概念是什麼?
在戰場上,軍人必須要服從命令,履行保家衞國的天職。如果擅自離開部隊,是要接受處罰的。在我國刑法中,有些罪名的犯罪主體是軍人,這樣的還不少。比如戰時脱逃罪、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等。那麼,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的概念是什麼?我們來看看小編的説法。
一、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的概念是什麼?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是指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的行為是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這裏的提供隱蔽處所,是指將逃離部隊的軍人隱蔽起來,以逃避軍隊和有關部門查找。提供財物,是指為逃離部隊的軍人提供物質幫助,以使其進一步逃跑或隱藏。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條規定,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與窩藏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觀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軍人且為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仍決意窩藏;而後者則為明知是犯罪者而決意窩藏。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行為的對象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軍人既可以是不構成任何犯罪的軍人,又可以是構成犯罪包括逃離部隊罪或他罪的軍人,而後者則不一定是軍人,既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但必須是犯罪人。
3、時間要求不同。本罪必以發生在戰時為構成必要;而後者則無這一要求。
4、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屬情節犯,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有構成其罪;而後者則為行為犯,一般情況下,只要實施了窩藏行為,除非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都要以犯罪論處。情節嚴重則是其罪的一個加重處罰情節。
5、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秩序及其兵役制度,進而指向國家的國防利益;而後者則是通過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進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當然,行為人在戰時所窩藏的逃離部隊的軍人如果構成了犯罪,包括其逃離行為已構成逃離部隊罪或具有其他罪行,這時又牽連觸犯窩藏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即後者從重處罰。
通過上文,小編給大家介紹了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的概念及認定辦法。當事人明知道對方是戰時逃離軍人的,還為其提供住所、財物,幫助其隱匿的,構成此罪。法院會對當事人判處有期徒刑,具體在三年以下。這種犯罪和窩藏罪是不同的,從犯罪對象、時間要求及客體方面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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