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概念是什麼?
軍隊有鐵的紀律,軍人就要以服從命令為天職,招之能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是作為一名軍人最基本的要求,即使軍人在服役期滿復員以後,仍然屬於預備役人員,仍然要服從徵召,特別是在戰爭時期,更負有保家衞國、不可推卸的責任,那麼,戰時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概念是什麼呢?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是指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片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構成特體
1、罪體
主體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主體是預備役人員。這裏的預備役人員,是指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非預備役的人員,分為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
行為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行為是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這裏的徵召,是指兵役機關依法的預備役人員發出通知,要求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報到,準備服現役的活動。軍事訓練,是指軍事理論教育和作戰技能教練的活動。拒絕徵召、軍事訓練,是指接到徵召、軍事訓練通知後,拒不報到或者拒不參加軍事訓練。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是指以謊報年齡、假裝病殘、外出藏匿、找人頂替等方法躲避徵召、軍事訓練。
時間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構成的特定時間是戰時。
2、罪責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以暴力方法抗拒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經多次教育仍然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因拒絕、逃避徵召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等。
二、認定標準
1、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注意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平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2、區分本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根據兵役法規定,犯本罪應比照逃離部隊罪追究刑事責任,二者在客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只能是預備役人員,即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後者是軍人。
(2)客觀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現為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為;而後者表現為逃離部隊的行為,不分戰時和平時,但戰時從重處罰。
三、處罰規定
根據刑法第376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預備役人員,在兵役機關依法徵召時故意逃避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拒絕報到、謊報病情、讓他人冒名頂替等,但必須是在戰爭時期、情節嚴重的故意性行為才能認定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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