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規定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罪規定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即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馬馬虎虎,敷衍了事。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上海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起點標準:
(1)死亡1人以上不滿3人;(2)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3)輕傷10人以上不滿30人; (4)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死亡3人以上;(2)重傷10人以上;(3)輕傷30人以上;(4)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玩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觀過失,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對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損害結果。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存在玩忽職守這樣的一種行為,那麼是嚴重的侵犯到我們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所以無論是從哪個角度來説的話,肯定是要進行懲罰。基本上是需要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三年以上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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