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中的職守是什麼意思?
一、玩忽職守中的職守是什麼意思?
職守就是自己在工作中需要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主要特徵: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
(3)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二、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一)客觀行為特徵不同。
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二)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
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嚴重官僚主義,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當前經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失誤,造成某些嚴重的損失是難免的,這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玩忽職守罪嚴格區別開來。但對於那些在國家法律政策不允許的情況下,藉口改革,盲目決策,管理混亂,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絕不能以工作失誤來矇混過關,逃避罪責。
綜合上面所説的,玩忽職守就是沒有堅守自己的崗位,對於這種行為只要損失的條件一旦構成,必定就會承擔刑事責任,但對於此罪的主體就是屬於國家的工作人員,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損失越嚴重所要承擔的刑罰就會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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