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沒有造成國家損失會以玩忽職守罪來進行處罰嗎
一、玩忽職守沒有造成國家損失會以玩忽職守罪來進行處罰嗎?
不會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這就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正確認定兩罪中的“損失”。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玩忽職守罪的刑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或者舞弊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玩忽職守就是為自己的工作不負責任,而造成了他人的損失,但如果在此行為上沒有造成損失,而且危害也不大的話,那麼一般是不會構成犯罪,同樣也不會以此罪來進行處罰,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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