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社保嗎
一、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社保嗎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單位交社會保險。
1、根據我國《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宗旨,按照我國勞動者社會保險的參保原則,不管是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尤其是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否則出現需要社會保險報銷事宜,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責任。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户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户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户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3、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鈎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4、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二、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如下:
1、是否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
(1)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兩種合同形式均為法律所認可。
(2)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無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樣支付雙倍工資和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勞動者約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2)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律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過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而且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也就是説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沒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樣嚴格的實體和程序要求,只要雙方任何一方當事人想要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正常結束,可以説是客觀使然,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的提前結束,可以説是主觀為之。
(4)這裏所説的終止用工,應當作一種廣義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到期終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提前解除。
4、支付週期:
在勞動報酬的支付週期方面與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根據我們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5、社會保險的繳納:
(1)關於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者社會保險的繳納問題,各地規定差別很大。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個人支付,然後勞動者自行向勞動部門繳納。
(2)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從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市非全日制小時為8元,且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單位支付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首先允許當事人協商約定,但是卻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另外在工資的支付週期上縮短到了15天,這就比支付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週期短了一半。而在試用期上面,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之間不能約定試用期,也允許當事人之間訂立口頭協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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