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法條競合的規定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罪法條競合的規定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法條競合的規定是特殊法條優於一般的法條,則一重法條來進行處理。法條的競合的適用原則包括:
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即不同效力的法律規定相沖突的,適用更高位階的法律。
2、新法優於舊法。即新修訂的法律與原法律規定相對衝突的,適用新修訂的法律。
3、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即普遍適用的法律與特別規定的法律規定相沖突的,適用特別規定的法律。另外,新法的一般規定與特別的規定相沖突的,如果法律沒有明確如何適用,也應當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二、法條競合
法條競合是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係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
法條競合,通常被分為以下四種:
(1)特別關係: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他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此時僅適用特別規定,內有兩種情況:一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的關係;二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別關係。
(2)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充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
(3)吸收關係:乃一犯罪事實之內涵,當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實之內涵者,則後者已包含於前者,故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a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例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恐嚇他人,而該當於恐嚇罪,其後,果真將他人殺害,則又該當於殺人罪,此時僅論以殺人罪即為已足。
b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例如既遂罪吸收陰謀、預備、未遂罪。在共犯則正犯吸收從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從犯。又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例如偽貨幣行為吸收行使偽貨幣行為。
c必然附隨行為之吸收。例如偽造文書、有價證券罪吸收偽造印章、印文罪。
(4)擇一關係:不得兩立的兩個刑罰規定,只能適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之背信罪,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佔自己持有他人財物之侵佔罪,由於侵佔行為當然含有背信的性質,則如該行為已合於侵佔之具體規定時,只能擇侵佔罪處罰。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定要進行嚴格的管理,並且,代表着國家的形象,也需要為人民做出一定的服務。但是如果存在着一些不履行自己的職責的情況,可以按照玩忽職守罪來進行處理。發生法條競合,需要按照特殊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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