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玩忽職守罪,怎樣認定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一種職務犯罪,是《刑法》中規定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和徇私舞弊三類瀆職犯罪的代表之一。在司法實踐中,基於對玩忽職守罪的不同理解,常常產生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等分歧與爭議,給該罪的認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下文中本站小編告訴大傢什麼是玩忽職守罪。
一、什麼是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從犯罪構成上來看,玩忽職守罪由以下幾個犯罪構成要件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二、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
由於玩忽職守罪主要表現為過失犯罪,往往與經驗不足、工作失誤等交織在一起而難以區分。因此在認定玩忽職守罪時,需注意與一般工作中的失誤的界定。要正確把握二者的區別,主要掌握以下兩點:
(一)主觀形態和客觀行為不同。
玩忽職守行為主觀過失具有罪過形式,也就是説,行為人雖然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客觀上卻未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以致發生了重大的危害結果,此外,玩忽職守甚至還存在着因徇私舞弊而主觀惡性更大的罪過形式——間接故意,這是工作失誤所沒有的。在工作失誤中,行為人主觀過失屬於一般認識錯誤,客觀上不存在瀆職行為,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行為人始終抱着對工作負責任的態度,從主觀願望到實際行為都是積極的盡心盡職的,往往是因為經驗不足,或者工作水平不高等原因而發生了危害結果。
(二)造成危害結果的主要因素不同。
玩忽職守和工作失誤都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二者引發危害結果的因素是不同的。玩忽職守的主要原因,是行為人自身主觀上的因素,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種種瀆職表現。但工作失誤行為人主觀上雖有一定過錯,但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要是由於其他客觀因素的介入,或是行為人不能預見的或無力克服的因素所造成。
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相信通過本文的介紹,應該對您有所幫助,在進行認定的時候需要嚴格區分玩忽職守罪與一般工作當中的失誤。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涉及到這方面的犯罪,筆者還是建議您最好聘請專業律師,他們專業的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為我們進行無罪或輕罪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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