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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的定罪證據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罪的定罪證據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的定罪證據是什麼

1、所謂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具體説,即國家機關人員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違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的職責和義務,並且當知道自己擅離職責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自以為憑着自己的知識,經驗及技能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二、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39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五)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3、【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1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

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傷15人以上,或者輕傷3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

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綜上所述,玩忽職守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