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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於玩忽職守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法律對於玩忽職守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定罪標準,玩忽職守就是國家公職人員對工作不負責任,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規章制度,在工作崗位上不能盡職盡責,從而給國家和集體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他危害了國家機構的安全,侵害了國家或集體的財產,以及公民的人身或財產,情節嚴重的,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客體要件

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此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二、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違令抗命,極不負責任。有的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胡作非為等。所謂玩忽職守的不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盡職責義務的行為。即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不管,該作不作,聽之任之等。由於各個機關、單位都有自己的活動原則、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違反了這些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才能成為玩忽職守的行為。因此,玩忽職守的行為方式多樣,涉及面廣,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在糧食保護、防火護林、商品檢驗、食品衞生、文物保護、防止傷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對玩忽職守行為以及依法應予追究的情況,此節和有關單行法規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在處理某個具體玩忽職守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此節和有關法律規定,對照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這是認定構成各個方面玩忽職守罪的具體依據。

對於玩忽職守罪定罪標準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客觀的,實事求是的分析,玩忽職守罪在不同的工作崗位有不同的規定,涉及面很廣,對於造成人員傷亡的應該立案,造成經濟損失15萬以上的予以立案,造成公司破產的或者停產一年的都有立案的標準。對於手握權利的人,奉勸一定要用好手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