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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五條過失犯罪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刑法第十五條過失犯罪的認定。

刑法第十五條過失犯罪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一款是關於什麼是過失犯罪的規定。“過失”和“故意”一樣,同是行為人主觀上對危害行為發生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狀態。根據本款的規定,過失犯罪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構成犯罪的;第二類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構成犯罪的。本款規定的“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可認識的能力。“應當預見”要求根據行為人的具體情況,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能夠作出正確的判斷。所謂行為人的具體情況,主要是指行為人的年齡、責任能力、文化程度、知識的廣度和深度、職業專長、工作經驗、社會經驗等。上述情況不同,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認識能力也不同。疏忽大意過失的特徵有兩點:一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具有可認識的能力,即應當預見;二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粗心大意,忽略了對行為後果的認真考慮,盲目實施了這種行為,以致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過於自信過失的特徵也有兩點:一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由於行為人過高地估計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不論是疏忽大意過失還是過於自信過失,其共同特點是行為人都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即主觀上都沒有危害社會的意圖。

第二款是關於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為的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由於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不一定都負刑事責任。行為人主觀上對危害社會的結果持過失的心理狀態,其主觀惡性比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要小,社會危害程度也小於故意犯罪。因此法律沒有將行為人過失造成危害結果的,都規定為犯罪,只將對社會危害比較大,需要用刑罰手段處理的過失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本款的“法律有規定”的是指本法分則規定的過失犯罪。

執行本條規定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在認定和處理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時,應當注意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以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區別是:前者主觀上有過失,即行為人由於主觀上疏忽大意,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而後者是由於客觀上不可抗拒,主觀上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人對危害社會的結果主觀上沒有過失,不負刑事責任。

2、在認定和處理過失犯罪時,應當注意區分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的故意犯罪,以劃清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區別是:前者雖然對其行為的危害結果已有預見,但其主觀上並不具有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其危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行為人過高地估計了自己的能力,過於相信自己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危害結果發生之前,行為人主觀上一直認為這種危害結果不會發生;而後者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對這種危害結果是否發生持漠不關心、聽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態度。即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雖然已有預見,但為了達到個人目的,不管危害結果是否發生,卻決然去實施這一行為。危害結果的發生是行為人預見中的事。可見間接故意的犯罪,其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要遠遠大於過失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惡性不同,其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對犯罪人改造的難度也不同,對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適用的罪名和刑罰也有重大區別。劃清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與間接故意的故意犯罪界限的意義就在於此。

3、對由於過失造成危害結果的,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不能對行為人定罪處刑。

過失犯罪就是行為人沒有主觀的故意,但是存在客觀的過失,過失犯罪要求行為人能夠預見到違法事實發生的結果,但是因為存在過失,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導致受害人權益受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