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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一、一般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一般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一般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條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提供,包括為武裝部隊從事生產、製造、修築、裝配、修理等過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表現與上罪同,不再贅述。

二、劃清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

(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後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以其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必要;而後者則沒有這一限制。

對於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對於武器裝備管理的相關行為,特別是在量刑和判刑之前,還需要由到司法機關對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的類型和重要性進行認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