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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上訴的主體是誰

刑事審判上訴的主體是誰

在對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那麼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然後啟動二審程序。而此時除了被告人之後,刑事審判上訴的主體還有誰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刑事審判上訴的主體是誰

有上訴權的人有:

(1)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明確告知有上訴權的人的上訴權。

特別關注: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則無權上訴。

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1)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准許。是否提出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滿前最後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允許撤回上訴,並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

二、刑事審判抗訴的主體

抗訴分為兩種:一是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即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二是再審程序的抗訴,即對生效裁判的抗訴。

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檢察院。

特別關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上訴權。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以內,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抗訴權,並不等於上訴權,不必然引起二審程序。

刑事審判中上訴主體主要包括了四類人,也就是説他們在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不服時,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然如果是屬於抗訴的話,那麼具體的主體又不一樣了。這方面的內容,小編也在上文中做出瞭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