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審判監督的主體機關是哪些
提起刑事審判監督的主體機關是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有以下幾種: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1)此處的“各級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
(2)該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3)對於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只能由各級人民法院和審判委員會共同行使。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對於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複雜、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的案件,也可以提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後,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
(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①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②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④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一般來説,各地的審判委員會在刑事審判監督的過程中起到主要的作用,主要的手段也是包括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也可對某些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結果和裁定結果,重新指令由下級人民法院再次審理,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重新提審。不過,刑事審判的監督在具體落實的時候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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