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主體是什麼?
一、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主體是什麼?
是人民檢察院。
因為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最髙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或上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可報請上級檢察院抗訴。
二、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途徑。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
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由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的結局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他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權利。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不同於上訴。
在刑事審理過程中為了保證判決是公平公正的,也是需要設立一些監管機制進行監管,人民法院也是會根據審查起訴來做出相應的判決,如果説已經做出了判決後認為有錯誤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也是可以提起抗訴的,人民檢察院也是可以直接向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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