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權的主體是誰?
一、民事訴訟舉證權的主體是誰?
原告、被告、第三人、法院。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承擔舉證責任主體的是原告本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法院訴訟中,通常情況下由原告本人收集並提供法定有效證據證明,但是法律規定舉證責任中還包括司法機關調查取證、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等,需要結合具體侵權案件作出依法判斷。
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則上由原告方作為舉證責任主體,但是具體案情需要具體分析,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如下:
1、當事人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民事訴訟舉證方法有:當事人進行舉證、法院調查取證、代理人申請法取證三種舉證方法。民事訴訟證據指依照民事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徵,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二、民事訴訟證據舉證規則有哪些?
1、舉證責任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證據證明標準較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無需舉證,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3、對於常識性、生活經驗法則可推導的事實無需舉證。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1)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4、賦予當事人向法院調取、收集證據的申請權。主要是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閲調取的;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5、規定部分特殊類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證明責任分配。
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案件由原告方收集和提供舉證責任,法律規定中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告都可以舉證,特別是各自能夠拿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能夠保證在判決的時候對自己更有利,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如果能夠順便遞交相關的證據,對於案件的審理會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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