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產品存在缺陷確實存在,損害事實的發生,並且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它的構成要件。
1、產品有缺陷
(1)缺陷含義
美國1965年《侵權法重述(第二版)》把缺陷定義為“有不合理危險。”[6]歐盟《指令》把缺陷定義為:“有權期望某產品是安全的但其並不安全。”[7]英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為“產品不具有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性。”
從上述各國對產品缺陷的定義可以看出,各國對缺陷產品的認識基本一致。產品缺陷是指產品缺乏消費者有權期待的安全性而對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具有不合理危險的產品。[9]並非所有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都有缺陷,是在正確使用範圍內本該安全的,因為缺乏安全性使消費者遭受無法預料的不合理的危險。
(2)缺陷種類及認定
我國《產品質量法》並沒有直接對產品缺陷進行分類,在學理上將其分為設計缺陷,製造缺陷,警示缺陷三種。設計缺陷是產品的設計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性,是產品致害的根本因素。製造缺陷是指製造過程中不合設計規範,或未達到設計要求,不合質量標準,致使產品存在不安全因素。警示缺陷包括產品存在危險性的情況下未作時適當的説明或警告,產品的設計和製造沒問題,因為缺乏警告而可能產生危險。警示缺陷是一種不適當、不補充的信息傳遞,與生產經營者的告知義務相關。
有關產品缺陷的認定標準現實中用的最多的是技術認定,即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其他的質量認證中相關的指標進行認定,結果是該產品是否合格。但該認定結果並不完全和產品缺陷與否相一致。美國存在“消費者期待標準”和“成本利益分析標準”以及二者結合的“綜合標準”。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同時規定了“不合理危險”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標準”是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的,具有滯後性,符合標準的產品,有時同樣存在不合理的危險。美國侵權法專家普儒瑟在論及這一問題時指出:“工業界不被允許建立他們自己的行為標準為一般的法律,因為他們可能受到節省時間、努力、和金錢的動機的影響。”因此,一個產品雖然符合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在客觀上仍然可能存在潛在的不合理的危險,如果對消費者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仍然應當承擔責任。
2、損害事實的存在
一般來説,損害是指由一定的行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財產上的不利益。[14]具體是指缺陷產品所導致的死亡、人身傷害和財富損失以及其他重大損失。[15]損害可以分為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人身損害中又可以分為肉體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損害。財產損害可以分為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和產品本身的損壞。產品自損可通過合同責任加以追究,嚴格責任中的財產損害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壞。為此,產品責任案件中的損害是指缺陷產品造成的他人人身和該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
二、產品缺陷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在產品責任案件中,因果關係是指產品之缺陷作為物的內在風險,該內在風險之實現與受害人遭受的損害之間的相互關係,前者為原因,後者為結果。[16]存在因果關係,生產經營者才需要為其產品承擔責任。由於產品責任是特殊的侵權責任,其因果關係也存在特殊性:①產品責任中的因果關係表現為缺陷產品和損害後果之間的關係,而不是一般侵權行為當中的行為和後果之間的相互關係。[17]在特殊情況下會出現受害人難以確認產品的生產者。②在證明上存在特殊性,包括證明主體,證明對象以及證明方法的特殊性。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可見原告只要證明損害和因果關係的存在,則轉由產品的生產者舉證免責事由的存在。在部分產品責任案件中,只要原告能證明因果關係存在的可能性大於50%,即可裁判因果關係成立。
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產品責任的構成必須,產品存在着缺陷,這種缺陷指的是不合理的危險,其次就是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造成了人身或者是財產上面的損害,最後一個構成要件是兩者之間存在着因果的關係,也就是説,前者是原因,後者是前者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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