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在我國,公民在就業方面會選擇許多的方向,當然也會選擇一些穩定的工作,比如考取國家機關的公務員。在成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後,就會有一些職務上的便利,但是這隻限於工作中行駛,否則就會構成職務侵權。那麼,職務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概念
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是指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為。
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致人損害的賠償,實際上是一種國家賠償。《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國家賠償法》制定後,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的責任承擔就納入到了國家賠償的範疇。《國家賠償法》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致人損害的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大類,賠償責任由相應的國家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承擔,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工作人員不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二、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構成職務侵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損害系由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所造成?
這裏所稱的國家機關,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這裏所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在相應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只有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所造成的損害才存在國家賠償問題。
2.損害系由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所造成?
只有在損害系由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含受其委託的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所造成時,相應的國家機關才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何為職務行為,一般指經行政授權的行為或者司法允許的行為。
3.損害系由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致?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可見,只有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受其委託的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時,國家才予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4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在對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後,應當向對損害負有重大過錯的工作人員進行追償,如對違法使用武器致人人身傷害的、刑訊逼供致人人身傷害的,可要求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職務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的內容大致就是這些了。職務侵權的行駛主體是特殊的,這條罪只能有某些有職務之便的人來觸犯,因為也只有他們會有憑藉職務上的便利來侵犯到他人權益的可能。但是我國的法律是會維護每個人的利益的,權益受到侵害是可以通過法律來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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