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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敵叛變罪怎麼處罰

投敵叛變罪怎麼處罰
投敵叛變罪是指中國公民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的行為方式是投敵叛變,即投奔敵人或者敵方的的背叛國家或者政府行為,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的效忠義務,背離這種義務,實施法定的危害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投敵叛變罪。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且只能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主觀方面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依據刑法規定,犯投敵叛變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或者率領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有期徒刑外,犯本罪的,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以上就是投敵叛變罪的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標籤:叛變 處罰 投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