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坦白的區別有哪些
在我國刑法中,自首是一個法定從寬量刑情節,自首制度是一項重要的量刑制度。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人容易把自首和坦白混淆。那自首和坦白的區別有哪些呢?在實際案件中,該怎麼區分自首和坦白呢?針對以上問題,下文將一一為您展開詳細解答。
一、自首和坦白的區別有哪些
何為自首與坦白?我國《刑法》第67條第一款規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再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為。
(一)自首制度一般包括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特殊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2、坦白是指犯罪分子在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已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罪行。
(二)兩者異同之處
1、相同在於:行為人在犯罪之後坦白向司法機關交代所犯罪行的行為。
2、兩者區別在於三點:
(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自願投案
自首是行為人主觀上自願投案、並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判、裁決,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樣的坦白是被動歸案,主觀意志上想逃離司法機關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關押
(2)人身危險性不同
自首體現了犯罪人的一種悔意、希望得到矯正的心理,並願意接受國家的懲罰: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實,若是失去司法機關的教育、審訊,有再次犯罪的潛在危險性
(3)從寬量刑情節不同
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量的從寬量刑情節。就是説,法官審理案件時如有自首情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而遇到坦白情節,還得是其罪行大小、認罪態度等酌量處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較大的裁判權,同時也是較為難處理的
(4)特別説明一下特殊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特殊自首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而坦白是行被迫歸案為人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就是説,被迫歸案的犯罪嫌疑人若是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行為是屬於自首,歸納入特殊自首裏。
二、怎麼區分自首和坦白
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狹義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被司法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一)自首與狹義的坦白之間的相同之處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後都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適當的從寬處罰。
(二)二者的區別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是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現較好,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被迫認罪的,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
3、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坦白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詳細介紹。應注意的是,如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則仍視為自首。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再諮詢一下刑事方面的專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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