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自首和坦白的區別是什麼?
一、準自首和坦白的區別是什麼?
1、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後,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而坦白則是犯罪人被動歸案之後,如實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輕重。
3、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而坦白只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並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
二、自首的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三、怎麼認定自首
(1)時間限定:最晚必須是在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進行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以前,在司法機關調查談話期間交代相關問題不認定為自首。但是司法機關並沒有鎖定犯罪分子,而只是單純的在犯罪現場詢問,此時交代問題可以認定為自首。
(2)客觀條件:必須有實際行動,投案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投案,不過在投案途中被逮捕的仍然認為屬於自動投案。本人因受傷等原因委託親友代投案也可認定為投案。
(3)主觀條件:投案動機不影響自動性的認定,無論是真誠悔罪還是畏懼法律,無論是經親友勸説還是生活無着落等都可以認定為主動投案,如果是被親友採用強制措施手段扭送到司法機關的,因本人主觀上並沒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不認定為自首但是可以按照坦白來認定。
(4)投案對象:投案對象不要求必須具有刑事管轄權的單位,可向公、檢、法、單位保衞部門、村自治組織以及它們的工作人員投案。
(5)投案表現:即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否主動投案是區分自首和太坦白的主要方法,對於任何不否認自己犯罪行為的主體構成坦白,最後量刑時會酌情減刑。若是還沒有被公安機關抓捕,就主動投案然後如實的交代自己、團伙的犯罪行為的,那麼此時屬於自首,會按照法律規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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