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自首和坦白的區別有哪些?
一、特別自首和坦白的區別有哪些?
(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自願投案
自首是行為人主觀上自願投案、並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判、裁決,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樣的坦白是被動歸案,主觀意志上想逃離司法機關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關押
(2)人身危險性不同
自首體現了犯罪人的一種悔意、希望得到矯正的心理,並願意接受國家的懲罰: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實,若是失去司法機關的教育、審訊,有再次犯罪的潛在危險性
(3)從寬量刑情節不同
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量的從寬量刑情節。就是説,法官審理案件時如有自首情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而遇到坦白情節,還得是其罪行大小、認罪態度等酌量處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較大的裁判權,同時也是較為難處理的
(4)特別説明一下特殊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特殊自首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而坦白是行被迫歸案為人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就是説,被迫歸案的犯罪嫌疑人若是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行為是屬於自首,歸納入特殊自首裏。
二、自首與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處有哪些?
(1)兩者均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2)兩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後都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3)兩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4)兩者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首和坦白就是為了自己所犯的罪行而承認自己的錯誤,從而也會得到減刑的機會,但對於兩者也是屬於不同的法律條款,在承擔後果上也是有不同的量刑標準,所以, 執法人員在處理上面也會結合實際情況下,只要主動的交待,必定此權益就會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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