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投案和自首的區別有哪些?
一、自動投案和自首的區別有哪些
刑法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罪犯出於本意,向公安機關承認犯罪事實,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發現,尚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自動投案在前,自首在後,自動投案是指犯罪行為沒有被發現,罪犯出於本意供述犯罪行為。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這就在法律上尚未從輕規定了一般自首的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條件。
主動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
二、主動投案包括以下情形:
(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綜上所述,自動投案和自首的區別,主動投案是指犯罪以後,主動報案,明知他人報案,沒有脱離現場,沒有拒捕行為,在公安機關調查案件期間,主動交代沒有被發現的罪行,認定視為自動投案,罪犯除了應當交代案件真實情況,還應當交代自己姓名,職業,住址的詳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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