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坦白的區別包括什麼
一、自首和坦白的區別包括什麼
所謂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所謂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之後,自己如實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據此,自首與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處:
(一)兩者均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二)兩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三)兩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後都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四)兩者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
但是,自首與坦白與存在着明顯的區別:
(一)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後,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而坦白則是犯罪人被動歸案之後,如實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二)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輕重。
(三)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而坦白只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並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
二、對自首的犯罪分子怎麼處罰
根據新刑法第67條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一規定,首先應當理解是在立法中對於自首犯從寬處罰的根據。如果對自首犯不能正確地適用刑罰,那麼正確認定自首就失去了意義。下面僅就司法實踐中的幾個情節談一下對自首的處罰原則。
一是要考慮法定的從重、從輕情節。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特別是具有法定應當從重情節的,一般應當從重處罰,可不考慮自首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防衞過當犯、未成年人犯、犯罪中止等,應當將自首情節與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綜合考慮,確定具體的刑罰。
二是從犯罪的輕重考慮。一般來講,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罪行特別嚴重、犯罪手段極為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民憤極大或犯罪之前,即預謀犯罪後投案,鑽法律的空子的,可不從輕處罰。三是從自首者的人身危險性考慮。自首者人身危險性大的,如慣犯、累犯、再犯等犯罪惡習很深者可以不從輕,或從輕幅度小一些;對於人身危險性小的偶犯、初犯等,則可以從輕,且幅度可適當大一些。因而,相同的自首情節,可能會因自首者的人身危害性不同而受到不同的處罰。
總之,只有正確界定自首並掌握處罰原則,才能在司法實踐中使自首制度得到完善的實施。
關於自首與坦白,在通過上文的對比之後,大家應該知道,自首屬於我國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但就坦白而言僅僅只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也就意味着在認定坦白的時候,其實並不一定就會對犯罪分子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另外在處罰的幅度上面,自首也是要比坦白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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