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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是什麼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是什麼

生活中有多人實施的犯罪案例已經越來越多,像大多數的詐騙,搶劫,甚至是盜竊等這些犯罪行為,都是經過仔細的籌謀以後由多人配合實施的,所以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力肯定是要區別於個人犯罪的。很多共同犯罪,一般都具有比較鮮明的法律特徵,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是什麼?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是什麼?

一、共同犯罪的特徵

共同犯罪,簡稱共犯,是相對於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比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複雜:首先,共同犯罪比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每個共同社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處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需要區別對待,處以不同的刑罰,這就需要規定不同於單獨犯罪的處罰原則;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結構上的複雜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適用以一個人實施犯罪為標準而制定的《刑法》分則條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規定其行為形式。

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一定義內涵明確、外延周延、提示了共同犯罪的本質牲,在內容上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因而是科學的。

二、犯罪構成的特徵有哪些

1、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

犯罪構成要件,是指成立或者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任何一個犯罪構成都包括許多要件,有的屬於犯罪客觀方面,有的屬於犯罪主觀方面,它們有機統一形成某種罪的犯罪構成。例如,刑法典第三百○三條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是:

(1)犯罪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上必須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常業的活動;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刑法規定的425種具體犯罪,每個犯罪都有其獨特的犯罪構成,每一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都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

2、犯罪構成是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誌。

犯罪構成要件是指從同類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實中經過抽象、概括出來的帶有共性的,對於犯罪性質和危害性具有決定意義的事實。任何一種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實特徵來説明,但並非每一個事實特徵都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只有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實特徵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因此,必須將構成要件的事實同其他事實相區別。例如,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在具體案件中存在各種事實,但構成要件的事實僅包括:

(1)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

(2)客觀上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使受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手段,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4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上具有搶劫的故意,且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至於其他事實,如搶劫的時間、地點等,均不屬於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並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3、犯罪構成具有法定性。

換言之,行為成立犯罪所需的構成要件,必須由刑法規範加以規定或者包含。只有經過法律選擇的案件事實特徵才能成為犯罪構成要件。在立法者看來,某一行為成立犯罪的前提是構成要件缺一不可。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定性與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具備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行為才具有刑事違法性。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典對犯罪構成的規定,分別由總則和分則共同實現。因此,認定具體犯罪時,應以刑法典總則規定為指導,根據刑法典分則對案件事實逐一認定,以便得出正確的結論。

首先我們來説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一般都是由兩個人以上組織實施的。其次,我們來説,共同犯罪的構成特徵,共同犯罪的構成特徵主要體現在,這些羣體所實施的犯罪的目的是統一的,但在案件當中每個人所承擔的具體角色都不同,所以針對共同犯罪的處理,有些輕判,有些則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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